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條件:一是證據確鑿。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三是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一、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時限規定 1、 行政訴訟時效 是六個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和駁回判決 。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于確定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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