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二)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三)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四)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五)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者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一)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二)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保證債權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一般的訴訟時效中斷一樣,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四)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一般約定在 債務 期限后2年內比較合適。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只能依據法律規定認定擔保期限。按照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 抵押擔保 的債權范圍。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第二、三款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一般是指保證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農村信用社擔保期限是由雙方協商認定的,未約定的可以適用于債務履行后的6個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責任沒有免除,擔保方式雖然未作約定,但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連帶保證人。因為沒有借款期限,擔保責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擔保時效。因此,就現有情況,擔保人無法擺脫責任。,擔保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第二、三款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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