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可以依一下內容確定:
1、當事人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什么情形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綜上問題所述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一事有相關的內容確定,建議一定要拿法律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上怎么約定法院管轄權
合同上怎么約定法院管轄權一、合同上怎么約定法院管轄權
1、合同上約定法院管轄權的方式如下:
(1)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如果當事人未約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物業合同管轄權法院是怎么樣規定的
物業合同管轄權法院的規定如下: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擔保合同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擔保合同的管轄:1、被告住所地;2、擔保合同履行地。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保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約定與合同有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許多合同糾紛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也就是法律上面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對于合同糾紛而言,肯定是要確定了管轄法院之后才能夠進行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編輯為你介紹。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于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現實中,因為合同的類型比較多,我國規定對于不同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不過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是有大方針的,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當然這肯定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約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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