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后,如果有遺產和繼承人的,則其債務由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來償還。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則由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人償還;沒有上述協議的,一般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償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一、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償還
(一)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張債務。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煙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條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無遺產或夫妻雙方婚后有無共同財產為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死者有無遺產,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生存一方即獲得了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即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如約定屬于死亡一方的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當用死亡方的其他遺產予以償還。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比方說死亡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3、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二)屬于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若遺產已經被分割,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三)屬于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 連帶責任 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如何認定
債務人死亡的,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繼承的,由繼承人按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三、欠錢的人死了怎么辦
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可以向下列人員進行追償: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
2、向死者的財產繼承人追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
3、與死者有關系的其他人明確表示愿意償還的,可以接受歸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債務人死亡后可以以其遺產繼續償還債務,償還金額以遺產價值為限。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要繼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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