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債務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東通過無償或者遠低于股權價值的價格轉讓股權,造成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逃避債務。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理由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的,受讓人可以與其協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還錢;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
債權轉讓成立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如何認定
非法轉移財產逃避 債務 是指 債務人 為了逃避債務,在借款后,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他人,制造沒有償還能力的假象。對于債務人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債權人 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財產轉移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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