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申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可在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附上相關材料。
2.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即為受理。
3.決定:機關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復雜情況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決定書需加蓋單位章,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圓州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復議法規磨腔謹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瞎基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的流程如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行政復議需要的材料:
1、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4、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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