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單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撤銷后有影響嗎
案件終結后即撤檔無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賬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失信人的限制,具體包括有
1、失信被執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高價的出行方式,甚至會被限制出國。
2、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自己在經營生意,非單位員工的話,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用于辦公。
4、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或以高檔標準裝修房屋,也就是說,城鎮戶口的人不得購買房屋,名下的非唯一必須住房也必須查封拍賣抵押用于還款;農村戶口的人則不得對宅基地進行新建或擴建;在不得不裝修房屋時,也只能簡裝,不得購買高檔家具家電以及非家裝必需品等。
5、有經營生意的失信被執行人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比如說小轎車之類的;
6、債務人本人及其家屬不得進行旅游、外出度假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老賴名下沒有財產的,可能會被執行其工資、養老金等收入性資金,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執行配偶的財產。同時還會限制老賴的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如果老賴確實無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會將老賴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且責令其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如果老賴確實無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會將老賴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且責令其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只要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就永遠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之后,只要能夠及時還清自己的債務,就能消掉了。
有人會問,如果失信人破罐子破摔,就是不還錢該怎么辦呢?其實對于失信人的懲罰就已經非常明了了,如果限制住失信人的高消費,那么失信人把自己錢留著的意義也不是特別大了,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促使失信人歸還債務。
此外,在這個個人信用跟大多數東西都息息相關的年代,記得之前還有一則新聞表示過,一位準大學生,就是因為父親是老賴,而被大學拒絕錄取,這就足以說明個人信用的重要性。也許能夠成為老賴的人,都不是真正意義上沒錢的人,但大家還是不能用自己的信用來開玩笑,事后如果想要補救,自然也是非常麻煩的。
失信名單的自動解除是需要五年時間的。
五年內只有失信人員完成了自己的責任后,才能申請在失信的名單中解除自己的個人信息。一般情況下,如果失信人員還在失信名單上,無論多久都不會解除。除非失信被執行人完成生效文書中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人民法院裁定已終結執行后。法院的執行人員才會在名單內消除失信人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存在以下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第1條情節嚴重,或者存在以上多項失信行為,那么有效期延長一至三年。
積極履行義務可提前消除不良記錄:
1.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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