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期限與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為防止失票人將風險轉稼到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僅限于記載明確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追索權的期限
票據追索權期限為三日。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票據追索權期限
票據追索權期限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具體原因如下: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
2、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的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相關推薦:
汽車運輸合同范本(簡單貨車運輸合同范文3篇標準版)
什么是強制執行(什么叫強制執行)
貸款還不起怎么辦(還不起銀行貸款怎么辦)
企業借款還款協議(企業間借款協議書范本6篇)
借款合同注意事項(民間借貸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