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即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合同中是作為受托人的保證人,向委托人保證受托人履行合同,一旦受托人違反合同,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應向委托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方式則視合同約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在受托人實施的行為構成違約并可能或將要使委托人資金受損的情形下,負有監管義務的監管人因其違反注意、通知義務或不積極采取監管措施而使受托人的違約行為得以完成或使損失實際發生,其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托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情況下,委托可主張侵權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即在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無論是三方共同簽訂的監管合同還是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的雙方監管合同,監管人均作為受托人,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監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監管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一種觀點,雖然第三方監管合同看似與保證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如果從歸責事由來看,保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不論保證人是否違反了保證合同;而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管人違反其監管承諾,未盡監管義務,在確定監管人的賠償責任時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關系,對監管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于第二種觀點,在委托理財和委托監管兩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致使委托人或受托人受到損失時,必然同時存在著受托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是相關聯的,受托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委托人的債權,也構成了債務的不履行,委托人似乎可以共同侵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行為與受托人的違約行為往往是各自獨立的行為,并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在責任基礎(基于不同的委托理財合同和委托監管合同)對獨立的情況下按共同侵權處理會帶來一些爭議,如受托人與監管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二者應如何分擔責任,監管人承擔責任后能否向受托人追償,追償的份額如何確定。 我們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三方監管合同與委托理財合同同時存在但相對獨立,委托監管合同訂立的基礎在于委托理財合同雙方對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任,而實踐中由于指定交易的存在,使證券或期貨公司在客觀上具有了提供監管的能力,雖然大多數監管合同是無償的,但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通過監管服務指定交易,可以獲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并不在乎有無監管費用。合同中監管人接受委托方、受托方的共同委托或委托方的單獨委托對雙方確定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實施監管,確保帳戶資金安全、合法使用,有的監管合同還授權監管人在帳戶總資產之和低于平倉線標準時,監管人有權強行平倉。監管人的權利來自于委托人的授權,同時這些授權又構成了監管人的義務。同時衡量監管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監管承諾,其履行監管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失。故監管人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基于上述分析,金融性委托理財糾紛案件中,監管人可能出現以下責任形態:一是監管人的違約責任。即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約定,未履行及時平倉止損等監管義務造成委托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監管人的侵權責任。即監管人挪用委托理財合同項下的委托資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委托資產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管人與受托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即監管人與受托人因共同欺詐委托人、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不正當交易行為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對委托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監管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監管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后,監管人根據其對于合同無效有無過失對委托人信賴利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是監管人的擔保責任。即監管人在監管合同中約定為受托人履行委托理財合同提供擔保的,其在受托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向委托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托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托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于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委托理財合同和委托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托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于委托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托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托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托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編輯推薦:委托協議終止委托合同委托人須知
公司欠款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一、公司法人個人欠款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債務法人個人無需承擔責任。公司作為具有法律擬制人格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法人欠款不還應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責任,但如果是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三、公司法人欠款糾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責任,但如果是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還款監督人不需要簽字有責任嗎
還款監督人不需要簽字沒有責任。
資金監管人不同于保證人,如果僅約定資金監管人負有監督款項使用歸還的責任,但監管人無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能依據合同追究監管人的違約責任,而無權請求資金監管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監管人亦不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權利義務方,監管人是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擔的責任享受的權利與債權人、債務人均不相同,監管人不屬于借貸關系的主體。
貸款合同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貸款合同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要看合同是否約定了還款期限:
1。約定了還款期限的貸款,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貸款,貸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貸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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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監督還款人需要承擔什么風險
監督還款人需要承擔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可能無法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導致監督還款人承受損失的風險。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經濟狀況、經營情況、個人行為等,監督還款人需要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持續的監督和評估,以避免信用風險的發生。
法律風險是指監督還款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導致遭受法律糾紛或監管處罰的風險。監督還款人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確保合法合規地履行職責。
操作風險是指監督還款人在操作過程中,由于內部控制不當、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等因素,導致出現操作失誤或信息泄露等風險。監督還款人需要加強內部控制,完善操作流程,提高員工素質,降低操作風險的發生。
例如,某監督還款人在對一筆貸款進行監督時,由于未能及時發現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變化,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承擔了信用風險帶來的損失。又如,另一監督還款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操作,導致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遭受了監管處罰和法律糾紛。
因此,監督還款人需要充分認識到所承擔的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確保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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