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老賴,可以向有關法院進行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其還款。
如查封、變賣其財產,法院可以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限制其貸款、高消費、做高鐵等。如果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欠款人打了欠條,約定期滿后對方再三抵賴不肯還欠款,可以直接憑欠條到法院起訴。到法院起訴需要攜帶身份證、起訴狀和借條等證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欠條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等,應與欠款人書面明確協商具體的還款時間,若欠款人到期未還款,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并且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債權人也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是: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若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老賴不還錢會如何處理
1、可以申請法院將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并且向社會公布。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4、依據《關于公告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如下:
第二條 公告被執行人名單的方式如下:正攔(一)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通報。以上公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在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方式公告被執行人名單的,應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
二、法院已判決債務人還債,若還不肯還債,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給法院提供債務人相應的財產線索,例如房產信息,和銀行卡號,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凍結相應的財產,用以清償債務。
2、要求法院將債務人列為黑名單,限制債務人高舉毀胡消費。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解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工作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3、如果債務人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余棗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債務人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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