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不包括什么就要知道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包括的范圍(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 、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 稅務登記證 ;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 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行政復議 時,可以一并向 行政復議機關 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法律客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征收稅款的相關行為、罰款、對于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行為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即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也是復議機關有復議審查權的稅務行政行為的范圍或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從《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范的規定看,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從可以申請復議和不能申請復議兩方面確定。(一)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按照《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范的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人對下列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2)加收滯納金;(3)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4)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6、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1)罰款;(2)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3)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8、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的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據此,凡是不屬于上述所列舉情形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也可以申請復議。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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