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能出國。但是失信人出境的搭乘工具和出境后的住處和其他事務都會被限制。
我國對失信被執行人會采取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能出國。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出境的搭乘工具和出境后的住處和其他事務都會被限制。
我國對失信被執行人會采取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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