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了怎么處理
公民之間的財務債權關系從古到今就一直是各國政府和各個朝代比較重視的事務,這雖然保證了公民的財產安全但也同時導致了各種因為父債子償而家破人亡的慘劇,所以到了近現代法律已經明確不會再強行要求父債子償,那么債務人去世了怎么處理呢?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債務人去世了怎么處理 1、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2、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父母欠債兒子償還可以嗎 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后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么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其實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要是父母有欠債的話,那么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子女并不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當然,此時,如果是子女對父母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就另當別論了。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子女實際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這個時候需要繼承與財產同等份額的債務,那么也就有了償還義務。 實際上,在法律規定當中父債子償的情況已經在法律當中宣告禁止了,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某人死亡之后其債務往往是由其繼承人承擔,除非是債務人留下資產,過少不然很少會有繼承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如果難以進行處理的可以咨詢律師幫忙。
人去世了欠的債怎么辦
人去世了欠的債怎么辦人去世了欠債的清償方式如下:
1、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債務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
3、債務人沒有遺產的,則不用再償還債務;
4、如果債務是債務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法,則由其配偶清償債務。
繼承的種類如下:
1、指定繼承,即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即按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轉繼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在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債務人死了債務誰承擔
一)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生存一方承當清償責任。
(二)借款為個人債務的,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1.被繼承人(借款人)留有遺囑,且有遺囑執行人的,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2.有遺囑但沒有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囑的,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3.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須采用書面形式),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慶消斗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4.無法確定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管理人有爭議的,債權人(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然后再起訴維權。
借款人死亡出借人可以起訴誰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三)債務人死亡后,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
(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譽磨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借款人死橋纖亡能否要求擔保人還錢
當事人在借款時如果約定了保證,保證人依然需要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但是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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