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偷稅漏稅判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條文:《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綜上所述,偷稅漏稅是要承擔其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個人,還是集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①公正、公開原則;②法定原則:程序、處罰(法律賦予、不容懷疑);③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④救濟原則。[1] 現代行政法治要求,“有處罰即有救濟”,“無救濟即無處罰”,行為人受到處罰,同時應具有救濟手段。海關 行政處罰 中的救濟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復議;③行政 訴訟 和行政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海關對處罰幅度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1、直接規定具體限額范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出100萬元以下罰款。此處,就直接設定了100萬元的最高處罰限額。
2、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關聯,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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