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
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間糾紛是民事糾紛的一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權益爭執;
2、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較輕的。
治安調解的步驟:
1、公安機關在調解治安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查明事實,以事實為依據;
2、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參加調解。委托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3、治安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4、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符合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并認真履行;
5、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辦案期限從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制作調解協議書。
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范圍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調節范圍包括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拘留決定下達后,還可以調解嗎
可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但是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下達行政拘留證后,即便受害人表示諒解、不追究責任,處罰決定也不能撤銷,放人。除非被處罰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
一般來說,在派出所做出拘留處罰之前,會對此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和解之后,是不會判處拘留的。只有在無法和解的情況下,派出所才會做出拘留的處理。這時候再提出和解,已經是沒有意義的事了。
行政處罰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
拘留的類型: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拘留時長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多種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拘留不會超過20天。
(2)司法拘留,是指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拘留時長最高為15天。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一般首次拘留就是司法拘留。
(3)刑事拘留,是指針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相較于前兩種,這種拘留措施最為嚴厲,拘留時限也最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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