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限稱為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一般由債權人于擔保人約定,但是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不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或依法采取相關法律行動,則保證人于保證期間屆滿時免除保證責任。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方式。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4、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條件有如下七個:
1、主體無效。在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時,會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具體情形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發揮想象力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3、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些財產是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物的。另外,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將會使擔保合同無效;
4、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最常見的是,利用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5、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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