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庭前調解流程
離婚訴訟庭前調解程序有: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審判人員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法院另行選擇時間開庭審判等。
離婚訴訟調解程序主要分為三步: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于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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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庭前調解的程序的流程
離婚庭前調解流程有:
1、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進行訴前調解。
2、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庭前調解的程序為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庭前調解是指在法庭開庭之前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糾紛的案件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調解,無需再開庭審判,直接由人民法院就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對于民事案件都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六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訴前調解是怎么進行的
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起訴;
2、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3、法院安排訴前調解;
4、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調解成功,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5、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6、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7、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訴前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訴前調解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調解基?,幫助訴前調解?作順利進?;
2、建?調解道德評價體系;
3、訴前調解機構應盡量避免調解中的證據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現象發?;
4、對于糾紛當事?有轉移財產動向的,訴前調解機構應告知另??糾紛當事?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5、訴前調解機構積極運??持起訴制度,提?調解成功率;
6、加強促成賦予強制執?效?調解協議公證?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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