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底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不合法,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于聯營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建設工程參聯建合同中。關于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對一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與規定,無關于保底條款效力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立法一概而論地對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借款合同擔保人未簽字是否生效?
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未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由借貸雙方簽訂的,而擔保合同是由擔保人與出借人簽訂的。
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如下:
1、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2、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3、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4、 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則擔保人需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借款協議擔保人只簽字了,有效嗎
一、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個名字有效嗎 1、擔保人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屬于對擔保行為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人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依法判決,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于一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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