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具有哪些特征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 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3) 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有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行政案件證據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是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有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說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在行政訴訟中,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對象包括: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性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調_的事實;習慣經驗、定理和專門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_研究,各種證據都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多少與清楚地證明待證事實和訴訟主張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卻是形成這種因果關系的一個必要的條件,如果一個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或者訴訟主張成立,一個證據就是充分的;如果不能,則需要其他證據補強,直到證明待證事實和訴訟主張成立為止。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
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鑒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下面幾點:第一,所有證據,無論種類,都只有經過法庭的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依據;第二,在舉證責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第三,在收集證據方面。在行政訴訟進行時,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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