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 (1)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 (2)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 (3)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 (4)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 (5)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民事訴訟委托 代理 人范圍有哪些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托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于“近親屬”。
二、代理人的權限有哪些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 授權委托書 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于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于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托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托。
綜上所述,在委托民事訴訟代理人時,要弄清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不能盲目選擇,也要理清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和訴訟代理人商定好所能代理的事務,防止以后利益有損。
三、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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