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欠條的概念: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
2、欠條的成因: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A、買賣欠貨款。B、承包欠工程款。C、勞動欠工資。D、勞務欠勞務費。E、傷害欠賠償款。F、損害欠賠償款。G、吃喝欠餐費。H、、就醫欠醫療費。I、租賃欠租金。J、運輸欠運費。K、借款歸還部分仍然欠一部分等等,欠形成的原因不勝枚舉,成百上千,列舉不盡。
3、根據欠條的概念和欠條的成因,利用欠條不可能詐騙。欠條不可能成為詐騙的工具。即使欠的結果成了詐騙的事實,也不是欠條成為了詐騙的工具。比如買賣欠貨款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是買賣合同,并不是欠貨款的欠條。比如欠工程款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是工程承包合同,也不是欠工程款的欠條。欠工資欠勞務費如果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也不是欠條。許多的“欠”是基于合同(包括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形成的,合同是騙子常用的詐騙工具,欠條不是詐騙工具。
4、借條可以成為詐騙工具,借條里的標的物是借條持有人固有物,是債權人的所有權。欠條里的標的物是欠條持有人的期盼物,是債權人的期權。所有權物所有權轉移了,可以構成詐騙,期權物期權沒有實現,期權還存在,不構成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法律分析:打了欠條也是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若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打欠條借取財物,事后不歸還的,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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