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1、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局可以協助拘留。如果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院執行局可以對相關人員予以拘留,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 直接責任人 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對于法院抓人,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的:如果確實能證明或者查證屬實執行人無能力執行,那么不會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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