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歸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仲裁委不歸政府部門也不歸事業單位,是特殊的團體組織,主要工作是:調解、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由人社局、工會、工商聯合會三方協調處理。仲裁委下設仲裁委辦公室,常設在人社局的勞動仲裁科(股)。仲裁委辦公室人員一般為人社局勞動仲裁科工作人員。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勞動仲裁委員會屬于哪個部門管
勞動仲裁委員會屬于設立的人民政府管,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負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負責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負責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5、負責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6、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仲裁委主要處理的勞動爭議范圍是什么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哪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仲裁法由市一級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獨立仲裁機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勞動仲裁的辦理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受理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后,將進行受理審查,確認申請人身份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開始調解:如果符合條件,勞動仲裁委員會將會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可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協調下進行;
4、進行仲裁:如果調解不成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將會進行仲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最終做出仲裁決定;
5、履行仲裁決定:勞動仲裁決定一旦作出,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請仲裁;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自動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屬于行政民事機關,只要有勞動需要仲裁情況就由區(縣)社會人力資源保障局臨時組成,一般都是三到五人組成,仲裁員也是由以上機關指任和選定的且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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