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規將復議期限規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執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規定復議期限超過60日,則按該法律規定超60日的申請期限執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信訪、原行政機關等部門申訴的,信訪、原行政機關等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未及時告知而耽誤申訴人的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的,視為因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申請復議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行政復議機關以及法定復議申請期限,致使當事人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其申請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復議申請權、復議機關以及法定申請期限時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60日,即復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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