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于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 (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 訴訟 ;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2、兩者的概念和分類不同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1) 行政處罰 。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 行政拘留 、罰款、吊銷 營業執照 、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了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 強制執行 。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余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 (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于行政拘留的規定是具有一定嚴謹性的,是一種行政處罰,其他還有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沒收非法財產等。行政拘留的后果是很嚴重的,相關犯罪人員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時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也會受到影響。希望廣大行政人員恪盡職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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