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的區(qū)別如下:(一)概念不同。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二)二者的效力不同。(三)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qū)別是:
1、情形不同,解除是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而終止是勞動合同期滿;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或補償金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而終止勞動合同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1、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因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從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3、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fā)生消滅將來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為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fā)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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