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法律主觀:
一、 違約金
違約金 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1、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2、約定違約金是指 合同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合同法違約金標準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三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當事人協商接受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合同違約最高賠償標準
1、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于合同違約賠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一個計算方法。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三方協議可以不交違約金嗎
1、不符合法律規定三方協議違約金不交是可以的。
2、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并且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及服務期違約金后,勞動者違反約定的,需要交三方協議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違約金只有兩方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除此以外,不允許設定違約金,即便設定,也因違法而無效。
4、“三方協議”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主要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從學校角度而言,三方協議是學校統計就業率的重要參考,學校會根據協議書發放派遣證并轉遞畢業生檔案。
5、對個人來說,簽了三方協議,持報到證到就業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后,開始計算工齡,就業單位可以給個人繳納各項保險,并在就業單位當地落戶。
6、就接收單位而言,企業與個人簽訂三方協議,也就意味著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并保障學生的上述權利。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賦予了當事人協商約定違約條款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體現了締約自由的宗旨。同時,依據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情況亦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違約責任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其本質是對因違約而受損失的當事人以補償。因此,若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而不加干預,在一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獲取暴利。
合同違約 最少賠償多少
合同法規定違約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會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降低違約金的,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遠遠低于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提高違約金,違約金也是可以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
一、合同法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二、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后任何一方有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規定違約方也是需要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賠償金,違約金不僅具有懲罰違約人的作用,同時也是可以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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