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違約賠償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⑴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違約行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由于違約所指向的義務不同,違約行為也呈現多種形態。對于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各國并無統一標準,不同法系乃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國家,由于受社會經濟狀況、歷史發展、法律傳統等諸因素的影響,對違約形態的分類也不相同。總體而言,大陸法比英美法更注重違約形態的抽象劃分,而英美法則更注重違約形態的實際用途和效果。我國合同法借鑒兩大法系的劃分經驗,結合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違約行為的現狀,規定二類違約形態。
1.違約金計算公式:應支付的違約金=違約價金×違約比例或=違約金額×每天提取比例×遲交天數
2.支付賠償金: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由于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損失,如果支付違約金后仍然不能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時,還應補償其不足部分。
3.返還定金:定金既是證明合同成立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形式,又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
4.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在承擔經濟責任后,無論是支付違約金還是支付賠償金,都不能代替經濟合同的履行。
5.支付保管費、保養費:修理的物品等,應向對方支付保管費、保養費。
6.償付多支的運雜費用:在貨物運輸合同中,供方錯發到貨地點或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收貨地點,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多支付的運雜費用。
7.信貸制裁:信貸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當借款方不能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時,金融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制裁只能由貸款的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國家金融機構行使。
8.價格制裁: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按照法條規定:"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這里所指"逾期交貨"、"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都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則不應采用價格制裁的方法。
9.單方有權解除合同:單方直接宣布解除經濟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賦予受害方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權利。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從嚴掌握。只有在當事人發生嚴重違約行為,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二、雙方違約的責任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合同違約的類型有哪些
1、實際違約
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1)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2、預期違約
也稱為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3、違約危險
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2)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后才提出毀約的屬于實際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4)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著區別,若將兩者合二為一,既不利于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利于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綜上所述,合同違約標準已經由民法典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關于合同違約賠償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一方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履行、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損失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
在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對于合同違約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了合同一方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導致對方受到損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履行、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這也意味著,合同雙方之間約定的利益彼此依賴,若一方未能按照約定履行,會導致另一方受到實質性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參考相同或者類似合同的慣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受損方的合法利益,也是為了制約違約方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在合同中已經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執行。比如約定了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那么受損方的主張應當以違約金為限度。同時,在違約賠償時,如果未能造成實質性損失,僅計算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的,不予認定。
如果一方未能及時履行合同,且未造成另一方實質性損失,對違約方是否有處罰?如果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等處罰措施,違約方需要向另一方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若另一方未受到實質性損失,但違約方明知無法履約,而沒有提前通知對方,侵害了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從而導致對方長時間等待、無法安排計劃等損失,也可視為一種違約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是法律交易中的重要內容,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都會對另一方造成實質性經濟損失。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時,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賠償,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違約方沒有承擔證明責任的,應當承擔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交付的費用、利潤等。賠償款項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相同或者類似合同的慣例;不能參照慣例或者慣例不適用的,可以參照合同標的額、損失的大小、違約程度等因素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應當依法返還或者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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