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條件有連續工作時間、距離退休時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1、連續工作時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如果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距離退休時間: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符合條件時,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過失性解除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都需要達成共識,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點:
1、長期穩定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員工提供了工作保障,使他們可以在一個公司長期穩定地工作,減少了頻繁跳槽的風險。
2、靈活性:盡管合同本身沒有固定的終止日期,但雇主和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調整工作內容、薪酬待遇等條款,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工作需求。
3、勞動關系的平等性: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系更加平等,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促進良好的工作關系。
4、保護勞動者權益: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規定了特定情況下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應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時候是一年,有的是五年,還有的人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對于不同的情況前提條件也不一樣。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三: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即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單位,而是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則不符合這一條件,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一條件是專門針對國有企業改制和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單位所作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在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如果勞動者享有法定的醫療期,同樣應當把醫療期的時間計算在內。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勞動合同,即使是連續訂立的是兩個一年期的短期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二、勞動合同期限有幾種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違法嗎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不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絕,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要求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或勞動關系實際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綜上所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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