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2、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標的;
數量,應選擇雙方當事人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
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仲裁及訴訟。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
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征。
價款或酬金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于合同爭議盡快解決,并最終從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另外,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應該包括的內容如下: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
2、合同所約定的標的物;
3、標的物的價款或報酬;
4、履行合同的具體要求;
5、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辦法。
有效的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合同當事人有締約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屬于無效合同的條件如下: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8,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
9,法律明文規定的合同中的具體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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