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種類。
【答案】:所謂合同,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權利與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是各方的法律行為;(2)應是合法的行為;(3)是各方平等自愿、真實合意的行為;(4)是為了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行為;(5)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合同一般可作如下分類:(1)依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可分為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簽字蠟封合同和簡式合同;(2)依當事人的相互義務不同可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3)依合同的表示形式不同可分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4)依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可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違法合同和不可強制執行的合同;(5)依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的轉移是否等價有償可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6)依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交付實物可分為諾成合同和要物合同;(7)依合同的內容不同可分為種類繁多的合同。
合同的分類包括哪幾種類型
合同的分類包括法定分類和學理分類。
1、法定分類。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在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愿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沒有法律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學理分類。主要有如下分類: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5)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6)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7)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合同附隨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的附隨義務的種類有,通知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附隨義務時,需要遵循誠信原則,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來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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