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以撤銷和可野叢以變更的一種民事行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屬于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卻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為:
1、因為重大誤解所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質頌帆櫻量、規格、品類以及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導致較大損失的,可被認定為重大誤解。
2、有失公平的合同。有失公平主要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3、以欺騙的手段簽訂的合同。
4、以威脅的方式簽訂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轎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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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如下幾種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等五種情形。
其中,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的損失的情形而被稱為重大誤解;一方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訂立的合同屬于欺詐情形;一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訂立的合同屬于脅迫情形;以及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
首先,誤解是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中的關鍵條款或整個合同的內容存在誤解。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而且必須是雙方都沒有意識到的。例如,如果一方誤以為合同是關于租賃,而實際上是關于購買,那么這就可能存在重大誤解。
其次,欺詐是指一方通過欺騙或誤導的方式,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欺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如果賣方故意隱瞞商品的重大缺陷,這就構成欺詐。
第三,脅迫是指一方通過威脅或強迫的方式,使另一方在違背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例如,如果一方威脅另一方說如果不簽合同就會受到身體傷害,這就構成脅迫。
最后,顯失公平是指合同的內容對一方過于不公平,以至于違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例如,如果合同中規定的價格大大超過了市場價格,那么這就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只是導致合同可撤銷的一些常見原因,實際情況可能更為復雜。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受損方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那么撤銷權就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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