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違約責任的種類及適用關系
違約責任的5種類型分別如下:
1、繼續履行。所謂繼續履行,也稱為實際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義務。
2、支付違約金。
3、適用定金罰則。
4、采取補救措施。違約方可以采取修理、重作和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其他補救措施。
4、賠償損失。這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依據不一樣的標準,可以分為: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類型包括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一)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又分:
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后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三)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
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范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要小于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采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范圍。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于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于,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
10、案件管轄不同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還包括對于管轄的不同。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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