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是指什么意思?
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預見到違約的可能性,或者在履行期限內發生了違約情況后,違約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與之相反的是非預期違約,也就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并未預料到違約事件的發生。
在預期違約情況下,違約方對于違約行為并不認真對待,也就是說,他們故意而不是因為無法履行,而違反合同條款。這種違約行為通常會導致對方合同方面就違約事件進行索賠或采取其他途徑賠償受損方。
一旦發生預期違約事件,受損方有權采取法律手段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包括向違約方追求違約金、要求違約方承擔合同終止費用、處理違約所致的其他損失、解除合同等。同時,受損方也可以采取和解協商等方法,通過訴求和解,從而盡可能減少違約事件所帶來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簽訂合約時,應該對合同的條款和約定做到清晰明確,并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的內容,從而避免預期違約事件的發生。
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
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1、明示預期違約,也就是行為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行為明確向對方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時候,自己并不會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2、默示預期違約。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通過自身行為表明之后不會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預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特殊的形態,是因某種違約行為引發的,將在未來出現違約結果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在履行期屆滿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 預期違約情形包括兩種:即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違約方在履行期屆滿前,明確切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違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內容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違約方毀約沒有正當理由。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點:1、違約方以自身行為,使對方預見其將在履行期屆滿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2、該種預見須有確切的證據。 預期違約將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別,表現在:(一)違約構成不同。(二)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根本違約
法律主觀:
一、預期違約是根本違約嗎
預期違約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守約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來解除合同。所以預期違約也是只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屬于根本違約。
二、預期違約的形式有哪些
1、明示違約
明示違約指 合同履行 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主要債務。明示預期違約的當事人采取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表明違約,屬于一種明顯的、確定的毀約。
2、默示違約
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明顯將不履行主要債務。默示預期違約,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判斷,同時也可以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例如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幾種情況作為默示毀約的合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不履行的是主要債務,是根本性的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而非其他債務。
三、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預期必須有非常確鑿的證據。若當事人無法判斷未來是否會發生對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當事人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預期違約制度行使法定解除權,從而直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的 不安抗辯權 制度,首先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催告對方,給對方一個恢復履行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機會。預期違約會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根本違約的一種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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