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三種
履行合同的時候,當事人要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就會構成合同違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抗辯權的,行使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之一,那么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什么?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三種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抗辯權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有三種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出現特殊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合同履行抗辯權有三種
合同履行抗辯權有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且須是在雙方債務都到期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另外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也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二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雙務合同抗辯權適用于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雙務合同抗辯權有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法定其他抗辯權。其中,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形;喪失商業信譽的情形;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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