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逾期違約條款?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后便受到法律的保護,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條款是什么?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后便受到法律的保護,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條款是什么?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一、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條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并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局限于"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于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一般來說,在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強調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上限。通常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違約金的賠付多少。一般來說,不得超過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130%,覺得違約金過高的,可以向法院上訴申請下調。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就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來說,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大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如果雙方有約定,該約定的標準一般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大約在每日萬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間)。三、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認購書已經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即使雙方未明確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但因出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實際違約,出賣方也應當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金。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分為兩類——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當合同各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時,就適用法定違約責任,所以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一旦對方違約,受害方依然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定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條款的相關內容,違約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28.簡述違約責任的內容與承擔形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這些: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4、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一、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一)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三)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四)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借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二)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對違約責任做了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條和一百零八條提出了違約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合同索賠的類型和處理方法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違約責任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當事人相對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類。
1、在債務人方面的違約行為。
現實違約,指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主要發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現實違約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絕履行,即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
履行不能,即債務人客觀上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現為遲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時間違約;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數量違約;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質量違約。
先期違約,即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試大|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針對此種情況,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在債權人方面的違約行為主要指債權人遲延受領標的物。
違約責任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違約方不能舉證有免責事由存在。
免責事由分為約定免責鬲和法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由雙方在訂立合同約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對免責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定免責事由分為不可抗力和特別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亂暴亂。
特別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也對法定免責事由做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這是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在違約責任承擔上的重要區別,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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