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175
法律主觀:
合同遲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經過催告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方支付違約金。需注意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022年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有如下: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客觀: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什么,如何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筆者認為,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1、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從該規定看,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所遵循的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何時申請執行均由權利人決定。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也應以權利人申請為原則,不過,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隨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編寫的《民事執行文書樣式與制作》一書中,執行通知書參考樣式要求寫明,“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繳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元(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暫計算到※年※月※日止)”。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3、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4、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的司法解釋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的司法解釋如下:
1、根據合同約定:合同一般會規定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具體的計算方法,雙方應按照約定執行;
2、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可能規定了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可能與合同約定不同,因此需要根據適用的法律進行計算;
3、根據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法院對法律規定的解釋和解釋的具體應用。根據司法解釋,法院可能會考慮多種因素,如遲延的時間長度、遲延造成的損失和合同的性質等來確定遲延履行金的金額。
計算延遲履行債務金額:
1、計算標準: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3、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4、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綜上所述,在債務履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一定的延遲,這對于債權人來說就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債務人就需要履行一定的債務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訴法253條遲延履行金規定
民訴法253條遲延履行金規定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合同遲延履行有以下幾種類型:
1、給付遲延: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為。
2、受領遲延: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為。
3、瑕庇給付 履行標的有缺陷。
4、加害給付: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為。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公式:
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關于遲延履行利息基數的確定問題。訴訟費用不應當計入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中,理由是:債務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所產生的利息,對于判決來講,是指判決主文確定的給付金錢債務所產生的利息。而訴訟費用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費用,與雙倍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性和補償性不相符。如預交案件受理費是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及上訴人的要求,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對方當事人并未因此受益。另外,在不同案件中訴訟費用是不同的,有些案件對當事人減免訴訟費,有些案件的鑒定費是被告申請和支付的,將訴訟費用計入遲延履行利息基數沒有依據。加倍支付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已體現了對遲延履行的懲罰和對債權人的補償,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相關推薦:
離婚企業債務(離婚后公司債務應如何分配)
違約性賠償金(合同違約金的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借貸立案期限(民間借貸起訴要多久立案)
民間借款立案(民間借貸能立案嗎)
欠款逾期賠償(欠款逾期違約金正常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