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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8-27 01:09:15

下列選項中,屬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 ?。?。

A.代位權rnB.保證rnC.定金rnD.抵押權
【答案】:A
本題屬于概念理解辨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保全也叫債的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減少財產的法律行為的制度,分為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其功能和效果是維持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的完整,以此維護債權的安全。本題中,只有選項A具有這種功能和效果,選項B、C、D都屬于擔保方式。因此,選項A符合題意,是正確的。
【評注】(1)應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2)注意理解和掌握與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相關的或者易于混淆的其他概念,以便于理解和甄別。

合同債的保全方法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一、合同法債的保全方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之債保全的方式包括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另一種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兩種方式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
債權人代位權 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與債權人代位權一樣,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以保全債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三、合同之債與 不當得利 之債競合
1、發生的原因不同。侵權之債只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既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有時會與侵權之債競合,學界有不同說法。從-屬說認為,不當得利為,有侵權之債可以適用時,不適用不當得利。獨立說認為,不當得利與侵權之債相對獨立,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主張。我支持獨立說。
2、救濟手段不同。侵權之債的救濟手段,包括物上請求權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當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只有在受益人惡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損失時,本人才能就其間的差額部分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3、構成不同。侵權之債的形成,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則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要求。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合同的保全 方式分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兩種。

合同保全名詞解釋

合同保全名詞解釋如下: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合同保全方的式包含的內容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是由于債務人忽視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方的債權;
2、債權人撤銷權是因為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免費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保全跟合同擔保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合同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允許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某種權利予以干預的法律制度;合同擔保,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和約定,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財產或保證,以保障債權人順利實現債權。
2、方式不同: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行使撤銷權;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質押、留置、第三人保證等。
3、依據不同:合同保全主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擔保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4、發生的情形不同:合同保全發生在因債務人的某些行為,導致其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合同擔保則只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當然,根據法律規定,有些擔保需要進行登記才有效。
綜上所述,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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