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權一般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三者之一的法院管轄。
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合同糾紛的案件管轄問題是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權一般由以下三種法院之一行使:1. 合同簽訂地的法院: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地就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該地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2.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地提交訴訟可以選擇該地法院管轄;3.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如果合同當事人不能選擇上述兩種地方之一,那么可以將合同糾紛提交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于合同涉及到多個地方的因素,這三種案件管轄的條件并不是絕對的,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靈活處理。
當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一致時,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如果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一致時,由于合同涉及到多個地方的因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合同糾紛中,以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三者之一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具體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
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需要先確定管轄權歸哪個法院,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是案件順利進行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三者之一為案件管轄的依據。當合同涉及多個地方的因素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當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財產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為: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沒有確切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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