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也就是債務人他沒有辦法履行的一些義務,你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總的來說,擔當某個人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很高的,如果這個人不講信用,沒有能力償還自己的債務,而拒絕償還,或者是將這個鍋推給擔保人的話,擔保人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的。擴展資料: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首先你要明辨一個問題,那就是官司贏還是不贏,由誰來還錢,都以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協議為準。如果有事實說明合同是偽造的,可以繼續調查取證,畢竟假的真不了,但是對方是銀行,有內部暗箱操作你明白吧。除非拿出確鑿的證據,否則銀行的勝算大。所以道路會很曲折,前途也不會很光明。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1.你給死去的朋友做擔保。合同一定會注明,如果他不還錢那么你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說白了就是他不還錢(不管什么原因)你就得還。2.合同到期之后,他不還錢,銀行找你要錢,要不來錢可以申請保全查封你或者他的財產等等方法強制執行。3.但情況是,你死去的朋友沒有讓銀行去實施還款行為,而是申請了續貸。之前的合同自動過期作廢。那么可以這樣說,只要合同上沒有讓你承擔附帶無限連帶責任的字眼,你和你死去的朋友的借款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第二個問題。你首先明白一個道理,法律上的合同具有時間性。以最后時間的,有效的,真實的合同為準。也就是說,后來的合同為假,之前的合同(你做擔保的合同)為真那么。以你所簽訂的合同為準。那么,你在這次貸款中擔任擔保人,借款人死亡,由你這個擔保人進行償還貸款。ps:我不明白為什么需要你去作證。他打官司為什么還需要你?死去的朋友找你另外的朋友進行擔保貸款。他死了你另外的朋友還錢。如果你去證明另外的朋友的擔保貸款合同是假的,而且對說06年的合同是你做的擔保,那么,話說白了,你就得還錢了。這是誰出的這么個主意啊?還問能不能做贏呢?你是不是迷糊了你?這位哥,三思!!!
三、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需要給房屋證明
你好,擔保人要保人對于代替被擔保人償還的貸人追償的權利。同時,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約定了連帶責任。就是說有無專門的條款或文字對擔保責任作了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了,貸款人即可要求擔保人連帶償人首先償還貸款,包括用其所有資產進行償還,直至無力償還為止,才有
四、我幫別人在銀行貸款做了擔保,算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 (1)連帶保證是只要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就可以選擇債務人或是保證人索要債款; (2)而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則有不同,應是在債務到期債務人不還款時,在借款糾紛未經法院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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