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2、遲延履行義務情形,即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3、違法轉租情形,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4、隨時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2、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3、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二、租賃合同如何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合同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約定解除是指雙方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一方可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況。法定解除是指一方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況。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承租人經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因不能歸責與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毀損、滅失致使 租賃合同 目的不能實現的,不定期租賃,以及租賃物質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因 不可抗力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方存在根本違約情形的,另一方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三、租房合同違約怎么賠償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根據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扣押、物權存在爭議或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那么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體現,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系而在其死后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應當認為,合同可否解除,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而在于這種主張是否確實已經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導致合同的目的無實現可能。如果出現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承租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 的方法三種: 1、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 解除租賃合同 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 2、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 解除合同的條件 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 合同自動解除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定奪; 3、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 不定期合同 ,當事人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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