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構成違約條件如下:
一、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條件:
明示預期違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
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
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即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銷售公約》所指出的“根本違約”;
提出的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問題。①按照英美判例法,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預期違約。如果接受,明示預期違約視為即期預期違約,可依照現實違約的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其同時負有及時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的義務。如果不接受預期違約,則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待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有權請求債務人(表示預期違約的一方)履行合同,若其拒絕履行,則可以追究違約方的實際違約責任。
二、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條件:
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
債務人在準備履約或履約過程中的行為和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如果當事人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可能,有權請求對方提供擔保,并中止履行合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則可以按照預期違約的一般救濟原則行使權利。
怎么認定是否屬于預期違約,認定預期違約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1)一方的行為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前(2)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另一方的預見必須有合理依據;(4)被要求履約的一方未能提供保證。
預期違約的含義? 預期違約和先期違約的區別?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請采納,謝謝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于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明示毀約 明示毀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 毀棄合同 當事人將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地、無條件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語言是含糊其辭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將不履行其義務的意圖,該語言就不能構成毀棄合同,同時,毀棄合同的表示必須是不附條件的。 重大威脅 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對合同重要內容的不履行。只有當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脅,才會構成明示毀約。 默示毀約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明示預期違約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于默示毀約中毀約人并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于并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
預期違約 我國合同法中關于預期違約由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規定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通俗的講就是還沒有到履行合同的時候,義務方就對你說不履行這個合同的,或者他以其他行為表明,他不會履行合同或主要債務!
合同法中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就是預期違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沒有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但明確表示或者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再履行約定。比如,借款1000元,約定這個月5號還,今天你就明確告訴我,我不會還你這筆錢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