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均須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當事入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主,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抵銷制度設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于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小債權。
債權債務抵銷,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債權人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2008年10月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真題簡答題第2題
簡述抵銷的構成要件。
查看答案解析正確答案: 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4、債務以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屬于可抵銷的范圍。
校答案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成立要件:(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雙方互負的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3)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4)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法定抵銷權是依據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屬形成權的一種,只有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該種權利。這些東西包括:,第一,雙方當事人要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是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對方既負有債務、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的問題。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當然不能抵銷。另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未成就前,債權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且條件成就并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后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第二,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中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相同時,有幾種情況不得抵銷:,1、標的物種類雖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品質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2、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約定債權一般不能與法定債權抵銷,法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法定債權的特殊利益而主張與約定債權人抵銷;,3、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未到期債權一般不能與到期債權相互抵銷,但到期債權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而與未到期的債權人主張抵銷。,第四,雙方的債務需可用于抵銷。,不能抵銷的債權主要有兩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于抵銷的,如不作為的債務;二是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對于抵銷權的除斥期間,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有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或者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等情形的,就不能行使抵銷權。,關于法定抵銷權通知的時間,民法典未予限定。從理論上說,只要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法定抵銷權。有權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在行使抗辯權過程中為達到抵銷債權、保護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權,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在訴前可行使,在訴訟中行使也并無法律上的障礙。只是應由引發糾紛一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以上的內容就是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法定抵銷債務的構成要件,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后對于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上還有什么不清楚的,您可以在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法律客觀:根據《合同法》第99條之規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抵銷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對應的債權、負有對應的債務為前提。抵銷是通過沖抵債務,使雙方的債權在同等數額內消滅,因此,抵銷必以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對應的債權、負有對應的債務為前提。若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僅有債權而不負債務,或者僅負債務而不享有債權,當然也就不可能抵銷。(二)雙方互負的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即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抵銷的債務以同一種類的給付為必要。因為只有給付的種類相同時,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目的才一致,通過抵銷才可滿足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需要。兩項債務為不同種類的給付,若當事人以抵銷而不必為給付,則會難以滿足當事人的經濟需要。因此,抵銷的債務一般為金錢債務和種類之債。(三)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因為抵銷具有清償的效力,因此只有債務已屆清償期時才可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不能請求履行,若債權人得以其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抵銷,也就等于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兩項債務,一項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未屆清償期時,若未到期的債務人主張抵銷的,可以抵銷;已屆清償期的一方主張抵銷,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銷的,則也可以抵銷。因為于此情形下,債務人自愿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自無限制的必要。如果兩項債務都沒有規定清償期,則因為債權人都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則可以抵銷。(四)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抵銷的債務須為可以抵銷的債務。對于依法律規定或者債務的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雙方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也不得抵銷。例如,相互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如撫恤金、退休金等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法律規定不能抵銷的債務主要有: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違約金債務、賠償金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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