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條規定了買賣合同中出現質量問題的解決辦法,即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民法典》也有相關的規定,就質量問題引起的合同糾紛,買受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六百一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第六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憑買賣合同可以起訴欠款人。理由如下:,實際上,訴訟是適格民事主體的權利,守約方可直接起訴,也可催告后起訴。起訴并沒有前置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便可憑買賣合同可以起訴欠款人。
法律客觀:審理案件應注意的事項:1、對質量抗辯應并案審理。所謂抗辯權,又稱為異議權,抗辯人據此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或減少價款等要求。如果要求賠償因質量問題造成買方損害的,買方提出請求的,法院可以基于與本訴的牽連性關系而作為反訴處理。因此無論是買方的辯駁還是反訴,人民法院均應把質量異議進行一并審理。但當前應防止兩種在審判實踐中不可取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貨款之訴與質量糾紛之訴要素不同,因此是兩個不同之訴,無論是買方的質量異議或反訴都應分案審理;另一種認為,對于買方提出質量抗辯,應分析其要實現的目的,如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予以一并審理,對于要求賣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的,則應分案審理。這兩種觀點的不可取之處,在于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同法院進行訴訟,易在認定事實上產生分歧引起新矛盾,即使在同一法院審理也要造成重復訴訟和資源浪費;而并案審理無論從節約司法資源和減輕當事人訴累角度來都是有利的。2、認定買方一般質量抗辯無權拒付貨款。只有賣方的違約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使買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買方才有權行使拒付貨款的權利,除外的買方質量抗辯不構成拒付貨款的理由。如無雙方特別約定,賣方的根本性違約,既包括買方接受貨物后,發現所供產品不能合理使用而導致買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的原因是:“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而對屬于一般性違約的質量抗辯,不屬于根本性違約的,買受人只能要求賣方承擔其他相應的違約責任,無權在行使抗辯權的同時拒付貨款,而應按買受人拒付貨款的情形認定其違約并承擔責任,遏制當前有些當事人以質量抗辯為由惡意追求不當利益的行為,最好令其得不償失,從司法上促使這類不誠信行為的減少。3、加強宣傳增強經營者的依法維權意識。法院應當利用審判職能,通過公開審判,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加強這方面的案例宣傳,增強經營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據筆者走訪了解,在買賣過程中還有很大部分當事人采用口頭合同形式;買方接收貨物后,不組織質量檢驗或在使用過程中不注意留存樣品;在發現質量問題與賣方交涉無果后,往往不主動提出合法的請求、不收集相關證據,對確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抗辯時卻陷入被動局面。為此宣傳中應建議盡量做到:采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質量標準及違反質量要求的違約責任;質量檢驗細致到位,及時發現問題并向對方提出,對接收種類物產品時,可以與賣方一起封樣保存,固定證據;在與賣方溝通、協商無果情況下,應通知賣方共同對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送檢,協商不成后應或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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