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并不等于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于民法典合同篇奉行自愿原則,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損失額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兩者相差懸殊,否則,會使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一致性減弱乃至喪失,而使兩者的差別性較大,以致成為完全不同的東西。因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是適宜的。在這,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這是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予以調整,就其根據。,(1)違約金高低的比較標準。《民法典》所規定的比較標準,是因違約“造成的損失”。,(2)違約金的增加。賠償性違約金既屬損害賠償額的預訂,理應是在充分估計因違約所會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該違約金在實際效果上就相當于限責條款。,(3)違約金的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1、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由于違約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這樣當事人對違約后承擔責任的范圍可以預先確定,一旦發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范圍,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相比一個重要特點在于,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適用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范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二者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形式。賠償損失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違約金則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屬性。所以,賠償損失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符,而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用。,2、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違約金應該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并存的。,3、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這涉及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違約方都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可能與違約后實際發生的損失不一致而致當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對違約金的干預顯得十分必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5條第2款即體現了這種干預:違約金違約金高于損失的,可請求適當減少。從這個規定看出,雖然違約金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單最終違約金數額的確定無疑與實際損失關系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4、對違約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的使用關系:不并用;適用違約金條款;根據實際損害的大小應當事人的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5、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的約定是違約金產生的首要條件。與損害賠償金相比,違約金的支付不應以實際的損失發生為條件。,《民法典》第585條第2、3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當事人之間既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又有法定違約金的情況,此時違約責任的確定涉及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的協調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定違約金的效力高于約定違約金。而筆者認為,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以約定為準,因為在私法領域內約定大于法定。但是法律對于約定違約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損失因而需要變更的態度是不同的,只要違約金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不考慮約定的違約金與造成損失的相差程度,但當約定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必須是在過分高于的損失時,當事人才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在實踐中判定是約定賠償損失還是違約金,應當看該約定能否排除法定賠償損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并用,應以實際損害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違約賠償責任。在實務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不必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即使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都適用該法律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關于違約金有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懲罰性質的違約金和賠償性質的違約金,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不過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 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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