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生效時間或條件的,則合同應該在雙方當事人均簽字或蓋章之時即生效,而不是簽字并蓋章后才生效。當然,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以當事人簽字并蓋章為生效條件的,則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一、要約生效時間是什么
1、要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的期限,要約人也就會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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