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3)針對的對象不同。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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