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首先,雖然訂立陰陽合同是屬于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但是簽訂陰陽合同并不代表該合同就是屬于無效的,在法律層面上只是合同無效部分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如果合同之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部分還是屬于合同中有效的部分。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1、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法律效力。2、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3、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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