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1、定金條款。慎用定金條款,定金通常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對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來說,定金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雙方對于履行合同的相關因素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盡量不用定金條款,定金可能是雙倍返還或沒收,所以可以用“訂金”即預付款的形式來代替。2、送貨上門。送貨方式上盡量采用送貨上門的方式,有利于爭取管轄權和驗收貨物,掌握主動權。3、先交貨物(樣品封存)。如果貨物質量不利檢驗時,可以憑樣品驗收,簽訂合同時封存樣品,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簽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細節有哪些?
一、主體資格審核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買賣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當事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一)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1、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要注意其非原件的證明材料(如證件復印件等)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2、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3、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4、確認雙方是貨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二)主體是個人的,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是自然人,應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貨物的參數
(一)貨物應寫明具體的全稱,不能簡寫,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二)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三)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雙方協定的數額計量單位,同時應在合同中標出貨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都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貨物的質量要求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合同應重點對貨物質量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交付貨物,如果交付時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貨物的包裝標準包裝方式可以雙方約定,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一)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例如甲方應在7月2日至7月5日內交付貨物,不能寫作甲方應在7月3日左右交付貨物。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例如甲方應在x省x市x路x大樓x號倉庫交付貨物,不能寫作甲方應在x省x市x路x大樓內交付貨物。
(三)合同履行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合同履行方式=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一定要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注意:一般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在交付時發生轉移,風險承擔也會隨之轉移。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注意:買方收到貨物后,應在約定期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及時通知賣方,買方不通知或者通知不及時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結算方式,應該在買賣合同中具體、明確地約定。用支票進行支付的,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貨物。
十、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如果雙方違反了約定事項,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根據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只能選擇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爭議處理機構和法院來解決爭議。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賣方應該注意買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首部的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二)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對于代表單位訂立合同的人員,為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應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三)防范合同惡意履行。對對方資質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買賣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四)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的標準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
買賣合同審核的11個要點(買方視角)
1.約定貨物由買方簽收并經各方一致達成驗收合格的書面意見并正常投用后,買方付款。2.買方禁止賣方在交付全部合格貨物前,即向買方提供貨物價款等額的增值稅發票或票據,賣方自行承擔相應損失。3.貨物交付前后產生的孳息歸買方所有。4.鑒于貨物本身的屬性及金額,賣方負責運輸及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若各方協商一致另委托承運人負責運輸,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由賣方承擔。(此種情形下,賣方與承運人簽訂委托協議,向承運人追償損失。)5.雖然貨物經各方協商一致并最終完成驗收,但買方在時間上、能力上不具備完成全面檢驗的條件,因此各方約定的驗收期限僅視為買方對貨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貨物驗收合格后出現瑕疵或重大問題的,賣方仍應承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及損失賠償責任。6.杜絕賣方使用所有權保留條款。7.買方在賣方交付全部貨物并移交貨物全部相關書面憑證,如說明書、報關單及其他單據后付款。賣方在全部貨物交付買方后__日內仍未向買方移交完畢貨物所涉全部書面材料且因此造成買方無法正常使用貨物的,買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并向賣方索賠。8.杜絕賣方使用貨物轉售限制條款。9.賣方確保對貨物享有全部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權、專利權且在法律保護有效期內。若買方對貨物進行任何方式的合法使用、利用而被第三方索賠導致買方承擔責任的,買方有權向賣方追償。同時,賣方應以貨物價值總額的10%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10.買方應核實并確定賣方具有售賣貨物的資質及能力。11.法律維權的成本高昂,買方應靈活運用市監、工商、稅務等部門妥善處理購買貨物產生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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