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贈與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一、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
在房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已經過戶以后,贈與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有以下三種行為中的一種: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而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權約束的都是受贈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對受贈人之外的任何人沒有約束力。贈與人想要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交其經濟情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明,且必須得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一般性影響不在此列。
二、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1)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4)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1)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贈與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贈與撤銷條件如下:
1、改贈與行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撫養;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一年,不過具體還是要看情況而定,因為行使撤銷權的主體不同,撤銷權的期限也會有所不同。
如果贈與人自己行使撤銷權,期限是1年;如果是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期限是6個月。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財產轉移之前才能行使,而且可以行使贈予與人撤銷權的贈與合同,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義務的合同。
贈與撤銷的四個要件是以下幾點: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4、贈與人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哪些事由可以令贈與合同終止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贈與人已經將贈與的財產轉移或者交付給受贈人的;受贈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的;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以及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其他終止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